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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发布 2024-03-26 13:58:49 新闻中心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产业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3日    


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活力和能力,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部署要求,深刻把握创新制胜工作导向,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和能力为主线,以产业需求为引领,优化政策供给,强化系统集成,推动企业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主体,加快构建企业创新活力更加凸显、产业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新产业新业态持续涌现的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努力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为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坚强有力支撑。


到2027年,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大中型工业企业实现企业技术中心基本覆盖,累计培育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80家左右,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2000家左右,规上工业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达到2500亿元,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4%以上。产业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7000件,累计取得200项以上填补空白、引领未来的制造业重大创新成果,规上工业企业每亿元营业收入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4件,规上工业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3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8%,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达到8%以上,培育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30个左右,“浙江制造”在全球价值链创新链产业链的位势明显提升。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强化引领作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研发与创新机构,牵头建设国家和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支持企业开展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和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加强行业关键共性和基础底层技术攻关。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或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战略研究机构,带动行业相关企业共同开展产业方向研判、技术标准创制、知识产权布局研究。实施企业技术中心升级赋能行动。


2.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拓展创新深度。引导专精特新企业聚焦主业,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创新,合理开展专利布局。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应用研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工业强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新增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排污权指标等要素保障。


3.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深化“链长+链主”协同机制,支持“链主”企业、“雄鹰”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重点产业技术联盟等协同创新组织,鼓励其牵头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行业龙头企业的协作配套,鼓励大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资源共享、渠道共用、要素开放等方式带动中小微企业深度融入创新链产业链。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等方式提高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按规定纳入各类重点支持清单。


(二)提高企业开放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合作方式创新。支持国内外龙头企业在浙设立创新型企业总部,按有关规定享受总部经济等相关政策。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符合规定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成果在国内进行产业化。推动企业积极融入全球研发创新网络,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跨国并购或自建等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延揽高水平创新人才,联合海外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对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一定数额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5.支持技术交流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研究机构等加强技术交流、共建实验室、技术转移等方面合作,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核心专利和关键成套装备,支持企业开展二次创新。支持地方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促进技术、人才、信息互通和产学研合作。


6.支持创新人才引育。加大对企业引进全球制造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等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家领衔承担重大创新任务和工程。支持人才智力密集、自律规范、影响力大的行业龙头企业依规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职称评审社会化改革任务。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行动,加快产业高端人才培养,深化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落实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税费优惠支持政策。落实企业人才引进配套政策,重点加强子女教育、医疗、住房、落户等方面服务和保障。


(三)提高企业创新资源整合能力


7.促进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向企业开放,通过许可等方式授权企业使用,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单个委托研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以上(委托方为山区26县企业的,放宽至200万元)、通过企业验收、符合战略需求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可按照规定列入当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开展校企创新合作。推广“企业出题、高校解题、政府助题”等协同创新模式。


8.促进公共创新资源开放共享。迭代升级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推动各类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加大向企业开放力度,提高民营企业获得创新资源的公平性和便利性,降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本。加大科学数据、工程实验数据向企业开放力度,支持企业充分利用数据要素驱动创新。支持企业中试验证平台和高校院所科技数据、图书文献、专利基础信息等创新资源双向开放。支持各地通过设立数据专区、分级授权等方式,建立面向企业的数据安全有效共享机制。推动国家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建设。支持一批可靠性共性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省级以上产业计量测试平台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9.促进企业高效对接科创资本。支持更多科技型企业在主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通过产业基金、特定债券、“投资+贷款+IPO保荐”等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发挥科创母基金撬动作用,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投创新。推动“人才贷”“浙科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人才创业险等增量扩面。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设立科技担保公司或创设专门服务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探索“同股不同权”公司登记改革试点。


(四)提高企业创新成果商业化能力


10.推进创新成果转化。用好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政策红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成果转化惠及更多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功能齐全、开放共享的通用服务型和特色服务型中试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先建设、后认定的方式,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每年开展省百项先进(未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加强推广应用。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推进创新产品开发。加快建立应用场景引领的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支持企业围绕需求通过产品定制化研发等订购方式,以及远期约定采购等首购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适用环境,强化迭代应用。深入实施首台(套)提升工程,鼓励企业加强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组织开展创新产品遴选,每年选树百项浙江制造精品和百项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对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鼓励各地给予支持。


12.推进创新成果应用。制定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落实符合国际规则的“互联网+政府采购”政策。深化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试点,构建首台(套)产品大规模市场应用生态系统。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鼓励各地使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80%。推动自主安全可控创新成果落地应用和市场推广,持续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产品推广系列活动。建好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智能制造相关服务和产品供需对接。


三、强化创新引领推动产业创新


(一)扎实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以建设国家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示范区为抓手,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强化要素保障,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引领制造方式智能化变革,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加快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发展。结合“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推进核心区、协同区建设。到2027年,“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规上企业营业收入突破12万亿元。


(二)扎实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大力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及智能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积极建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城市、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等建设。


(三)扎实推进未来产业加速突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和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布局建设未来技术科学装置和未来产业研究院,在土地、能耗等要素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支持。支持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推荐申报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人才项目、各类载体(基地)等。支持先导区内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围绕未来网络等9个快速成长和量子信息等6个潜力巨大的未来产业,鼓励多方向、多路径开展未来技术预研,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分解落实重点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工作合力,结合职责分工抓落实。研究建立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统计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工作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化推进本地区相关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加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科技发展专项对产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政策支持。面向“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省市县三级联动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力争制造业项目占比达到80%以上。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政策,优化办理流程,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浙江制造天工鼎”夺鼎竞赛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产业科技创新指标权重。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审查绿色通道,缩短审查周期。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深化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推动企业牵头建立专利池、开展专利导航,引导企业加强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建设,推动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团体、行业、国家标准。提升企业技术安全意识。


(四)加强评价激励。强化创新论英雄的导向,建立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评估评价机制。每年组织评定并发布企业研发投入百强榜,对符合条件的入榜企业,鼓励各地在“亩均论英雄”等评价中给予适当支持。强化典型引领,及时总结地方和企业典型做法、经验和案例。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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